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杨海全,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凯,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鲁华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同庆,男,成年,住河南省辉县市冀屯乡冀屯村。 原告杨海全与被告鲁华明、任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