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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