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马振国,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黄海玲,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国诉被告黄海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振国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