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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马振国,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黄海玲,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国诉被告黄海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马振国,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黄海玲,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国诉被告黄海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振国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