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颜书君。 被告刘洪涛。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书君诉被告刘洪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书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书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书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书君负担。 审 判 长 范永慧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