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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遂敏与赵治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32号 原告王遂敏,女,1965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赵治军,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遂敏诉被告赵治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32号
原告王遂敏,女,1965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赵治军,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遂敏诉被告赵治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遂敏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遂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遂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王遂敏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