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32号 原告王遂敏,女,1965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赵治军,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遂敏诉被告赵治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遂敏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遂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遂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王遂敏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