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伟,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李有霞,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毛伟鹏,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燕军堂,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高广社,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伟、李有霞、毛伟鹏、燕军堂、高广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