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 原告李保敏,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花平,曾用名陈华平,女,1969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敏诉被告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保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保敏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