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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敏与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 原告李保敏,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花平,曾用名陈华平,女,1969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敏诉被告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86号
原告李保敏,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花平,曾用名陈华平,女,1969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敏诉被告陈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保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保敏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