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27号 原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宗彬,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中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留柱。 被告河南佳彩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保峰。 被告河南利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冬梅。 被告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矢嶋進。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强木业有限公司、河南佳彩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河南利泉纸业有限公司、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