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1号 原告刘保如,男,1952年2月2日出生。 被告张喜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如诉被告张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如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保如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