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4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敬飞,男,198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 被执行人李长清,男,195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 申请执行人张敬飞与被执行人李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长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清于2013年12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长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长清名下银行存款27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