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汤执字第420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王永(用)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孝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成、张孝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成之妻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用)成之妻张秀丽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