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汤阴县广电局干部。 被执行人韩金河,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银行的存款495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