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爱红申请执行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014)汤执字第3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汤劳人仲字第32号裁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