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郑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田爱先,女,汉族,1951年2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书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艳敏,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岳中奇,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遂福,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办理刘书伟申请执行刘建伟、杨艳敏、岳中奇、王遂福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不服(2014)新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田爱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立 代理审判员 张迎 代理审判员 朱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