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田爱先不服(2014)新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郑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田爱先,女,汉族,1951年2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书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艳敏,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郑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田爱先,女,汉族,1951年2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书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艳敏,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岳中奇,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遂福,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办理刘书伟申请执行刘建伟、杨艳敏、岳中奇、王遂福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不服(2014)新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田爱先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田爱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立

代理审判员  张迎

代理审判员  朱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