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朴康喆,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 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17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