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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朴康喆,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 申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朴康喆,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军。

申请人上海耐克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17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