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贺兵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靳黑卫,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兵峰与被告靳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兵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兵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靳黑卫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兵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兵峰负担。 审 判 长 潘旭现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