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张小艮,男,1946年7月28日生。 被告宋守印,男,1971年10月4日生。 被告宋孟良,男,50岁。 原告张小艮诉被告宋守印、宋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小艮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给原告张小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