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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艮与宋守印、宋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张小艮,男,1946年7月28日生。 被告宋守印,男,1971年10月4日生。 被告宋孟良,男,50岁。 原告张小艮诉被告宋守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张小艮,男,1946年7月28日生。
被告宋守印,男,1971年10月4日生。
被告宋孟良,男,50岁。
原告张小艮诉被告宋守印、宋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小艮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给原告张小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