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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口计生委向我院申请执行对唐定军、姚时清作出的[2014]第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唐定军,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姚时清,女,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唐定军,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执行人姚时清,女,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唐定军、姚时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元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耿建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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