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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涛、李建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弓可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婵,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洪涛,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健强,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洪涛、李健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邦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江丽、徐喜飞,被上诉人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弓可飞,原审被告李洪涛的委托代理人徐喜飞,原审被告李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