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长青,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欢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茂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长青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长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曲欢欢,被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喜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