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合,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校喜荣,女,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道彬,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校喜荣孙子。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丽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运合因与被上诉人校喜荣、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运合以与被上诉人校喜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运合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运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李运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