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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钰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峰,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钰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峰,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伟,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文涛,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兴永祥(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程雪池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