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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尧焕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王秦朗),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王秦朗),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被浙江省玉环县公安局抓获,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圈,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尧焕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以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为由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尧焕及其辩护人张红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初,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在交往过程中,王尧焕以投资理财能分取高额利润为诱惑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自2012年2月份开始,王尧焕让李某某以自己名义以及让李某某动员其亲属、单位同事等办理信用卡数十张,以套现信用卡上的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为由将这些卡掌控,至2012年8月8日,王尧焕将上述信用卡内的共计3036180.39元现金套取后即不再还款并失去联系。
2009年年底至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先后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丁、苏某某、翟某某、郭某甲、左某某等人,2011年12月份,王尧焕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骗取了翟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从中套现30283元;骗取了王某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从中套现15979.56元;以买房急需钱为由让苏某某用信用卡给其财付通充值30000元;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郭某甲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从中套现14000元,并让郭某甲给其汇款5000元;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左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从中套现40000元。王尧焕随后搬离住处,失去联系。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以私人理财师的名义与被害人侯某在网上认识,王尧焕以使用侯某信用卡上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付高息为名,骗取了侯某的信任,随后侯某办理并开通了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信用卡交给王尧焕,至2011年12月21日,王尧焕从上述信用卡中套现共计128200元,并以借为名骗取侯某人民币10000元,后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王尧焕共骗取被害人3309642.9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尧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尧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王尧焕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年初,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在交往过程中,王尧焕以投资理财能分取高额利润为诱惑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自2012年2月份开始,王尧焕让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以及让李某某动员其亲属、单位同事等办理信用卡数十张,以套现信用卡上的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为由将这些卡掌控,至2012年8月8日,王尧焕利用上述信用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036180.39元。王尧焕将使用过的信用卡交给李某某即不再还款并与李某某失去联系。案发后,李某某筹款归还了部分欠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10月份,其一张额度为4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快到期了,其没有那么多钱还款,便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可以套现的电话,联系后那个人自称叫王晴朗,说可以帮其代还,收取700元手续费。后来其又通过王晴朗将其的信用卡套现。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其信任了王晴朗,二人就成为朋友。王晴朗出手阔气,经常给其汽车加油,给其买东西,还说自己在郑州有多处房产,多辆豪车,自称在他大表哥公司工作,月底薪36000元,每个月有几万元的提成。2012年2月份,王晴朗告诉其有一个500万的股票经纪人投资,高利润,高回报,每个月可以有7万元的高利润回报,其只需要投资300多万元,就能有翻倍的回报,连续投资半年之后先给其购置一辆四十多万元的车,之后赚取的利润他再和其平分,王晴朗说他是做信用卡代还、套现生意,信用卡内的钱一样可以用来投资,申请信用卡很容易,借信用卡不是借现金,然后按照信用卡内的本金再付给持卡人2分利息,并说只要其能借到信用卡,他负责利用里面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利用周转资金把信用卡欠款还上,其任务就是借、办信用卡,能借到300多万就是投资300多万,具体的股票经纪人投资由他去运作,付给持卡人的利息由他从投资赚取的钱中支付。王晴朗让其再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一张光大银行借记卡、一张民生银行借记卡分别开通网上银行把U盾交给他,说他好管理资金用。2012年3月份,其开始在单位动员同事去申请信用卡,告诉他们其手里有一个生意需要投资,不需要现金,信用卡内的资金就行,将信用卡借给其,其给他们付每个月2分的利息,信用卡内的额度资金就算本金。其通过王晴朗提供的银行客户经理分别给其同事罗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胡某某、阮某、许某某、张某、王某乙等人办理了信用卡,每当其和其单位同事的信用卡下来后,其就让持卡人先开卡,再设置统一的交易密码。从2012年3月份至2012年7月份,其把其和同事申领到的信用卡、还借了李甲和李乙的信用卡陆陆续续交给王晴朗。2012年5月份,其把罗某某的100000元也交给王晴朗投资用。2012年7月中旬,王晴朗告诉其资金还有35万元的缺口,其和阮某又陆续借了同事的信用卡和现金交给了王晴朗共计384600元。2012年8月8日,王晴朗把使用过的空信用卡交给其后匆匆离开,当天下午其发现他没有上QQ,打他手机也无法接通,后来其在百度上发现一个帖子,照片是王晴朗,帖子里有王秦朗骗取别人钱财后消失的内容,并揭露了他的真实身份叫王尧焕,其才发现一直被王尧焕骗着。其和王晴朗交往的过程中,曾发现他有两张身份证,其中一张王尧焕的身份证,王晴朗说王尧焕是他同学,和他长的比较像,因王尧焕坐牢了,身份证由他保存着。意识到被骗后于2012年8月11日报案。其被王尧焕骗走信用卡内的信用资金和现金共计三百余万元。很多同事知道其被骗后就开始向其要钱,其卖掉两套房产,又让其父亲借了一百多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还完。
2.证人阮某的证言,2012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李某某让其陪她到东区吃饭,认识了自称王晴朗的男子,王晴朗说他在他大表哥的理财公司上班,他每个月至少拿四五万元的工资。王晴朗说和李某某一起成立了一个工作室,主要和烟草公司合作帮助别人代还信用卡,让其也过去帮忙,他每个月给其5000元工资,其家人都认为不牢靠,不让其帮助他。6月10号左右,李某某开始带着其去各个银行办理信用卡,说办好之后将信用卡放在李某某那里,每月支付其2分钱的利息,其就陆续办理了多张信用卡,还有一张其姐姐历婷的信用卡,都交给了李某某。其收到短信提醒给李某某的每张信用卡都会全额刷完,可是到月底该还款的时候,有些信用卡她只给其还了一万,其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解释不清楚,让其给王晴朗打电话,王晴朗说资金周转不开,先还最低还款,产生的利息由他支付,其才知道的这些卡都在王晴朗那里。7月初的一天,王晴朗给其打电话说让其从李某某那里拿了几张信用卡,送到黄河路东三街附近的一家某烟酒店里,并嘱咐其不能问烟酒老板任何问题。过了两天,王晴朗打电话让其到那个烟酒店老板那拿了200000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存到了她的光大银行卡里面,说王晴朗会把这些钱转走的。8月6日,其一张信用卡到期了,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她还款,李某某没有钱,其给王晴朗打电话,王晴朗也说没有,其提出要回其的卡和钱,王晴朗说2012年8月10日之前会把信用卡和钱还给其。8月7日,王晴朗把其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欠款还上了,当天又把该银行信用卡的钱刷走了。8月10日,李某某告诉其,王晴朗拿着大家的钱跑了。其和李某某一起报案的时候,李某某才告诉其王晴朗是她在网上认识的,她是报案前在网上才知道王晴朗的真实姓名叫王尧焕。其共给了李某某七张信用卡和19600元现金,总金额377600元。
3.证人罗某某、王某甲、张某、吕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李某某、郭某某、周某、姚某、王某丙、任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同事李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鼓动其办理信用卡并将卡交给李某某使用,后李某某被王尧焕诈骗三百多万元,其交给李某某的信用卡中的资金被骗走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阮某的证言能够印证一致。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2年8月8日,其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她被骗了,其询问详细情况,李某某说她认识了一个浙江人,那个人邀请她一起投资一个股票经营项目,需要资金300多万,说这个项目不用李某某操作,前半年所有利润归李某某,后半年利润他们两个平分。李某某说300多万资金不好找,那个人告诉她可以用信用卡套现,后来她就给单位的同事说她投资一个项目,动员同事们办了许多张信用卡,每月分给他们2分的利润,包括李某某一共19个人一起投资这个项目,他们将办理的信用卡交给了那个浙江人。后来李某某跟那个人联系不上,那个人拿走了从信用卡上套取的钱和李某某交付的现金共三百多万元。其就让李某某报案了。
5.银行对账单证实,王尧焕所使用的被害人李某某以及证人阮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吕某某等人的多张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情况。
6.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王尧焕使用涉案信用卡的交易卡号、交易期间、交易笔数、交易金额、转入转出数额、还款数额、消费数额及消费还款差额的详细情况。
7.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李某某、证人阮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晴朗。
8.借条及收据证实显示被害人李某某于案发后积极筹钱归还同事、朋友欠款的款项的事实。
9.被告人王尧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年初,其通过网络和李某某认识,其替她还了两张信用卡内透支的钱,后来她陆陆续续的给其几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让其替她还款,其通过李某某的民生银行U盾代还信用卡,其还通过曹某某的烟酒店刷卡套现。
二、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秦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认识了被害人翟某某。2011年12月份,王尧焕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骗取了翟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和民生银行信用卡,王尧焕从广发银行信用卡内套取现金人民币18283元,从民生银行信用卡内套取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共计30283元。随后搬离住处,与翟某某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其在2009年底加入了“阳光义工”,2010年10月份认识了副会长王秦朗。后王秦朗以做投资白银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钱。从2011年8月30日至同年12月10日其用广发银行网银通过淘宝网转给王秦朗总额是49348元,前期是其本人操作,后期王秦朗自己操作其银行卡取钱。后王秦朗还了31065元,还有18283元没有还。2011年12月22日王秦朗又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钱,其就把自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王秦朗,12月23日其手机收到信用卡消费了12000元的短信。2012年1月6日早上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王尧焕好几天联系不上,住处已经搬空。其到公安机关报案才知道王秦朗真名叫王尧焕。
2.被害人翟某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证实王尧焕使用翟某某的银行信用卡交易的事实。另有司法鉴定意见在案相佐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翟某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秦朗。
三、2009年年底,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秦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丁。2011年12月份,王尧焕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了王某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王尧焕从该信用卡内套取现金人民币15979.56元后,便搬离住处,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其在2009年底加入了“阳光义工”,认识了王秦朗。2011年12月11日王尧焕给其打电话说因资金周转不开,想借用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其就把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了他,并把密码告诉他。2012年1月3日,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王秦朗已经失踪,其才知道自己被骗,报案时才知道王秦朗真名叫王尧焕。
2.被害人王某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实王尧焕使用王某丁的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情况。另有司法鉴定意见在案相佐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王艳玲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秦朗。
四、2009年年底,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认识了被害人苏某某。2011年12月份,王尧焕以买房急需钱为由让苏某某给其财付通充值30000元,苏某某用自己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给王尧焕的财付通充值30000元后,王尧焕即搬离住处,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2009年5月份左右,其在兰考参加公益活动时认识王晴朗。2009年10月份在京广南路建达世纪小区其与王晴朗同租房半年时间,2010年3月份其搬出来后与王晴朗联系不多。2011年12月20日王晴朗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的财付通充30000元并承诺半个月后归还。其就用自己的工商银行网银给王晴朗的财付通充值了30000元。后来其和郭某甲等人通过各种方式跟王晴朗都联系不上,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侯某把王晴朗的真实身份信息挂到网上后,其才知道他叫王尧焕,
2.被害人苏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明其给王尧焕的财付通充值30000元的事实。另有司法鉴定意见在案相佐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苏某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晴朗。
五、2010年,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秦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认识了被害人郭某甲。2011年12月20日晚,王尧焕以有急事需要钱为由让郭某甲给其汇款5000元,次日晚,王尧焕又以急需钱为由将郭某甲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骗走,从中套取现金14000元,王尧焕共骗取郭某甲19000元。随后搬离住处,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其于2009年底加入了“阳光义工”,在2010年做义工的活动中认识并熟悉王秦朗。2011年12月20号晚上,王秦朗给其打电话说有急事需要5000元,其用表哥张乙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取现金5000元,给他汇了过去。12月21日晚上,王秦朗又给其打电话说事情解决了,但是钱不够,让其把信用卡借给他。第二天其收到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14000元的短信。2012年1月1日,会长苏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王秦朗已经失踪了,到物业查询得知他已于2011年12月31日搬走,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后到公安局报案才知道王秦朗真名叫王尧焕,其被骗19000元。
2.被害人郭某甲提供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明其取现及王尧焕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共19000元的事实。另有司法鉴定意见相佐证。
六、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尧焕化王晴朗在“阳光义工”活动中认识了被害人左某某。2011年12月25日,王尧焕以急需用钱为由将左某某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骗走,从中套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2011年3月份,其在植树节活动中认识王晴朗,王晴朗自称在河南省省委上班,后多次在一起吃饭,关系一直也不错。2011年12月25日22点左右,王晴朗打其电话说急着用钱,要借用其信用卡,其就借给了王晴朗。当天23时41分王晴朗刷了其交通银行信用卡25000元,第二天,他又给其打电话,说郭某甲的岳母去世了,急需用钱,问能不能再从其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上刷5000元先给郭某甲,在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王晴朗于2011年12月26日20时27分又刷了其信用卡15000元。2012年元旦,听郭某甲说王晴朗搬家了,人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其问王晴朗的女朋友王某戊,她也没见王晴朗。后经多方联系没有找到王晴朗的下落,这时其感觉自己被骗了。后来知道王晴朗真名叫王尧焕。
2.被害人左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证明王尧焕使用该信用卡消费40000元的事实。另有司法鉴定意见在案相佐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左某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晴朗。
七、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尧焕化名王晴朗以私人理财师的名义与被害人侯某在网上认识。随后王尧焕以使用侯某信用卡上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付给侯某高息为由,骗取了侯某的信任,随后侯某办理并开通了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几张信用卡交给王尧焕,至2011年12月21日,王尧焕从上述信用卡内套取现金共计128200元,并以借款为名骗取侯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138000元。随后搬离住处,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王尧焕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3309642.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的陈述,2011年10月份,其因信用卡消费了30000元一时无法归还银行,就从网上查询了一些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信息广告,认识了一个自称王晴朗的私人理财师。王晴朗自称在共青团河南省委工作,还是郑州市“阳光义工”的发起人和会长,他的爱人叫王某戊,王晴朗透漏他的资金也是从担保公司高息贷来的,如果其信用卡上的钱让他用的话每10000元给260元的利息。王晴朗向其借了50000元的信用卡作为流动资金,给其打了50000元的欠条,王晴朗还让其开通了6张信用卡的网上支付功能,后又以转发短信太麻烦为由让其将卡在银行预留的电话改为了他的电话号码。2011年12月20日,王晴朗以客户急着刷卡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其把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王晴朗让他暂时使用,随后其就收到了提现2000元的短信通知和12000元的消费短信。12月21日中午,其打他电话催他还款时却一直无人接听,到花园路国贸360他的住处找他也没有找到,到银行查询其交给王晴朗的七张信用卡内的资金也已全部透支完,其才意识到被骗了。后到公安局报案才知道王晴朗真名叫王尧焕,其共被骗走138200元人民币。
2.被害人侯某的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信用卡详细对账单证实王尧焕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事实。借条证明王尧焕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另有司法鉴定意见在案相佐证。
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侯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王晴朗。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证言,其于2011年8月在网上认识王秦朗,他自称在郑州市管城区委上班。之后王秦朗经常去其经营的烟酒店内刷卡套现,套现的总金额有80多万元,如果刷卡当时没有现金的话,其就直接用妻子孔某某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给王秦朗转账,80%的转账都是转给闫某某,其次是李某某和阮某的。其赚取手续费8000元左右。他所刷信用卡的名字有阮某、李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吕某乙等,王秦朗还将持卡人为李某某、阮某等的多张信用卡放在店内刷卡,每次往其店内送卡时不管是否为王秦朗本人,王秦朗都会事先向其打电话说明。王秦朗告诉其刷卡套现是为了与李某某、阮某等人一同凑钱1000万元借给煤矿赚钱。王秦朗曾让李某某、阮某、一个东北男子和一个学生模样的人给其送过信用卡。2012年8月下旬,阮某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联系到王秦朗,阮某说李某某、王秦朗和他是合伙做生意的,王秦朗把她和李某某骗了。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其在2011年4月月底参加“阳光义工”活动时见到了王秦朗,2011年5月底与王尧焕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在王晴朗租的房屋内看到他有两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都是一个人,名字一个叫王秦朗,一个叫王尧焕,他说他的真实姓名是王尧焕,王秦朗的身份证是他因为某个原因自己找人办的。王尧焕说他欠别人很多钱,需要做生意还钱,就让其去办几张信用卡,其办理了8张信用卡交给王尧焕使用。2012年6月底,二人因感情问题分手。8张银行信用卡总共透支89000元。其让王尧焕还款但电话已打不通。信用卡是其自愿让他使用的。
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其于2009年3月参加植树活动加入“阳光义工”组织,认识了王尧焕,2009年年底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7月其与王尧焕一起居住在京广路世纪小区(与苏某某同租)。在一起居住期间,他自称王秦朗,并出示过该姓名的身份证,平时大家都称其晴朗。其还见过名为王尧焕的身份证。王尧焕解释说都是本人的身份证。他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经济来源一部分靠家人支持,倒卖过游戏币、装备赚钱。找过几次工作,因待遇低都没有干。王尧焕总让其向朋友借钱用来购买六合彩或是打麻将。还让其办了交通银行信用卡和民生银行信用卡并拿走使用。2012年1月初,听“阳光义工”的朋友说联系不上王尧焕了。
4.证人张丙证实,2011年10月10日,一名自称王晴朗的浙江男子租住其哥哥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国贸360大楼2单元4楼402房间,交了3个月房租4500元,过了2个月15天左右,王晴朗说不租房子了要搬走。
5.证人吴某某(王尧焕之母)证实,其儿子王尧焕在河南打工,没有往家里寄过钱。证人王某乙(王尧焕之妹)证实其与王尧焕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王尧焕从未给其汇过钱,王尧焕和亲朋之间也无经济往来。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曹某某辨认后确认王尧焕就是涉嫌诈骗的王秦朗。证人张丙辨认出王尧焕就是租其房屋的王晴朗。王某戊对王尧焕页进行了辨认。
7.被告人王尧焕所使用的本人银行卡汇款转账往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王尧焕与陈某某、肖某某、陆某某等人存在钱款交易的事实。
8.被告人王尧焕通过“易宝支付”、“淘宝-支付宝”、“财付通”、“支付宝”等多种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和通过POS机多次刷卡的信息记录证实王尧焕在网上支付平台和使用POS机操作涉案钱款的交易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尧焕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证实王尧焕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王尧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于2009年到郑州后先后搞过网络工作室,代理项目做网易游戏币、点卡,梦幻币经营,虚拟币的网络销售,后来其在网络上的博彩网站,利用赌博公司的返点返利打“庄闲”套取返利的钱,其发现套利资金量大,可以赚更多的钱,就开始准备工作,6月份开始干,资金准备1000万元,都是其向亲戚借的,直到其被抓时一直赚钱,前期资金已经还了。郭某甲、左某某、苏某某、翟某某、王某丁等都是其在“阳光义工”的好朋友,侯某是在社会上玩时认识的朋友,其都向他们借过钱,现在还没有还清。因为其经营需要资金量较大,一旦抽走资金会出现重大损失,就一直没还。陈某某是其在澳门经营的代表,肖某某、任某甲都是澳门博彩网站的博彩公司给其转账的账户名,其和这些人不认识,只是转账需要而已。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尧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尧焕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尧焕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尧焕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1.王尧焕向被害人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2.王尧焕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及银行明细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3.王尧焕获取被害人钱财之后,便更换住处和电话,故意与被害人失去联系,彰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被告人王尧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并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尧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王尧焕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尧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尧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尧焕退赔涉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红
人民陪审员  李俊珍
人民陪审员  韩 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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