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组织机构代码K2440487-3。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郭富春,总经理。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现根据案件的执行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 尉氏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