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苏桉。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连。 委托代理人张玉琦,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