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48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航飞,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航飞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陈某某男士金戒指一枚,卖与安阳市北大街回收黄金首饰店里,得赃款8000元用于其挥霍。经鉴定,该戒指价值5408元。 (二)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陈某某家诺基亚手机一部,卖与安阳市电信城附近回收手机摊位,得款50.6元。被盗手机因型号不详等原因无法作价。 (三)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陈某某家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卖与安阳市火车站附近仁和典当行,得款300元。被盗电脑因型号不详等原因无法作价。 (四)2014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临街门市莎莎美容院的后院,攀爬至该门市楼顶,撬开临街防盗门,盗窃二楼书柜中的10余件金首饰、6根银条等物品,变卖得款19000元,用于其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557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彭航飞4次到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小区北区陈某某家中和彭某的莎莎美容院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983元。具体如下: (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一枚男士黄金戒指,后将该戒指卖掉后将赃款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5408元。 (二)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诺基亚智能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掉后将赃款挥霍。因该被盗手机型号不详无法作价。 (三)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陈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卖掉后将赃款挥霍。因该被盗电脑型号不详无法作价。 (四)2014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彭航飞窜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区临街门市莎莎美容院的后院,攀爬至该门市楼顶,撬开临街防盗门,盗窃二楼书柜中的2条黄金项链、3个黄金戒指(2个男款,1个女款)、1条手链、1个黄金的生肖牌、1个黄金手镯、6根银条、1副黄金耳环和2套人民币纪念币,后将被盗物品卖掉后将赃款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5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2时多的时候,其从锦绣园北区北围墙临街门面后面的墙头翻过去,跳到了莎莎美容院北边门市的后院子,顺着防盗窗爬到了楼顶上,又从莎莎美容院北边门市的楼顶,跳到了莎莎美容院的楼顶上,用木棍把防盗窗最北边下边的一根不锈钢管别坏以后,把窗户打开(窗户别是坏的)伸进去手,从里面把门打开,其顺着楼梯进去莎莎美容院二楼客厅,把推拉门开开,靠北墙有几组书柜,原来其就知道书柜下面有金银首饰,其把书柜下面的柜门拽开,柜里有个铁制的酒盒,里面装着好几个首饰盒,其把首饰盒掏出来,从首饰盒里面把首饰拿出来,把空盒又放回铁酒盒里了,把偷出来的金银首饰都装到衣服兜里了,大约有10样左右的金银首饰,有项链、耳环、戒指、生肖牌、手镯等,另外其在书柜里翻出一个纸袋,纸袋里有个不透明的塑料袋,里面装有六根银条,银条长约五六公分,宽二三公分,其把银条也装到了衣服兜里,把盒子扔到了书柜里,另外其还在书柜里找到了一本装纪念币的册子,把那套纪念币里面的所有的纸币都抽出来拿走了,有两张100元面值的,一张50元的,两张20元的,一张10元,一张5元,其把这些金银首饰、银条、纸币都装到了衣服兜里,走的时候,其还把书柜里的4盒烟(2盒20元的玉溪,2盒芙蓉王)拿走了,第二天天亮以后,其就到安阳市北大街附近收金银首饰的店里把那些金银首饰卖了,把耳环、戒指、生肖牌等小物件等都卖到了火车站的仁和典当行了,一共卖了19000元,钱都花了。去年其还去莎莎美容院南面其大姐彭灿家里偷过一部诺基亚直板棕色手机,一个黄金戒指,一个是笔记本电脑,这些东西是分三次偷的,手机卖给电信城收手机的了,卖了五六十元,金戒指卖到北大街收金银首饰的店里了,卖了8000元,电脑卖到仁和典当行了,卖的钱都吃喝花了。钱是其和对象一块儿花的,但是其跟俺对象说钱是家里人给的。两三年前,其就和养父母断绝关系了,其和亲生父亲在宁波待了有半个月,不习惯就又回来曲沟养父母这。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彭某陈述:其在曲沟镇锦绣园北区门口北边开了一间莎莎美容院,最近这段时间晚上一直没人住,2014年7月28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其到开门发现一楼门市吧台抽屉被人撬开了,在抽屉里放的60元左右的零钱不见了,其从楼梯到门市二楼,二楼客厅书柜下边带锁门被撬开了,在书柜里放着的2条项链、3个戒指(2个男款,1个女款)、1条手链、1个黄金的生肖牌、1个黄金手镯、6根银条、1副耳环还有2套买保险时送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币也不见了,二楼的楼梯间窗户和防盗门都被撬开了。被盗的2条黄金项链,合计重约60g,3个戒指合计重约50g,1条手链重约22g,1个黄金生肖牌重约20g,1个黄金手镯重约40g,6根银条,每根20g,1副黄金耳环,重约6g,,2套人民币纪念币,一个第四套,一个第五套,面值为每个160余元,一共损失价值约70000余元。被盗的黄金首饰是最近的是2012年购买的,有1条项链是以前买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最后这次买的时候黄金价格是368元每克。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大约3月份的时候,有一天夜里其发现在二楼西里间电脑桌上的一个重约16、7克的金戒指不见了,因为家里没外人,就其岳母李某某收养的一个儿子彭航飞,平时好偷家里的东西,再加上其发现戒指不见的时候,彭航飞也从家里走了,其就觉得有可能是彭航飞干的,过了几天,其找到了彭航飞,彭航飞承认金戒指是他偷的,还说卖到安阳市文峰中路那一片的收黄金的店里了,因为是亲戚,其当时没有报案。去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其又发现放在家里的诺基亚牌直板型手机不见了,当时其也问过彭航飞,彭航飞不承认,其也没有报警。去年11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家里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也不见了,彭航飞之前也在其家,但是电脑不见了,彭航飞也不见了,大约一个月以后,其找到了彭航飞,彭航飞承认电脑是他偷的,偷走后卖了,因为是亲戚,其没报警。被盗的金戒指是2012年10月份在曲沟镇供销社对面的黄金店买的,买时价格是6000多元钱,诺基亚手机是咖啡色色的,具体型号记不清了,是触摸屏的,是2012年3、4月份买的,购买时价格是2800多元,具体价格记不清了,笔记本电脑是联想牌的,黑色的,2012年6月份买的,具体型号记不清了,戒指、手机原来有发票,但是都找不到了,电脑是托熟人买的,没有要发票。大概在2011年的时候,其岳母和彭航飞写了协议,脱离养母子关系,但是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了,后来彭航飞过来时总不能往外撵,所以说近几年的时间,彭航飞也偶尔来家,前一段时间,彭航飞又把他二姐彭某的美容院的金银首饰都偷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报警要求政府处理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卜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彭航飞是男女朋友关系。最近这段时间其和彭航飞一直在车站那边一个旅社住了。前段时间,其觉得彭航飞手里有钱了,问彭航飞钱从哪儿来的,彭航飞说是他妈给的。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在1998年4月的时候收养的彭航飞,当时彭航飞已经5岁了,当时彭航飞的生父给其出了手续,当时说彭航飞的出生日期是1993年农历2月21日出生。自从其收养了彭航飞以后,彭航飞就一直偷家里的东西,其和家人管不了,就在2011年4月18日和彭航飞断绝养父母子女关系,当时彭航飞就被其生父领走了。之后没多长时间彭航飞就又回来了,其觉得养了彭航飞十几年有了感情,也没有撵彭航飞走。但是最近两年内,彭航飞还一直偷家里的东西,去年彭航飞偷了其大女婿陈某某的金戒指、手机,二女儿彭文媛的笔记本电脑,当时念着这一份感情,所以没有报案,但是上个月彭航飞又把其女儿彭某美容院书柜里的十几件金银首饰和六根银条以及人民币纪念币等价值70000万元的物品给偷走了,所以才报了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彭航飞。 (三)鉴定意见 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金银首饰、手机等价值共计人民币50983元。 其他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彭某的莎莎美容院被盗现场概貌及室内翻动情况。 2、被盗证明:彭某、陈某某被盗物品的具体名称及数量。 3、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情况说明:根据曲沟镇曲沟村委会证明及对李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告人彭航飞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2月21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航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983元,属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航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航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彭航飞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岩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