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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燕军与王书平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3108号 原告雷燕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王书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 原告雷燕军与被告王书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3108号
原告雷燕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王书平,男,1976年5月2日出生。
原告雷燕军与被告王书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燕军诉称,2014年7月4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王书平将自己所有的牌照为豫EB0133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以15万元卖给原告雷燕军,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原告按协议给付了被告买车款15万元,被告王书平给原告雷燕军出具了手续。但被告王书平不予协助原告雷燕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豫EBO133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书平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原告雷燕军与被告王书平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一、王书平自愿将车辆牌照豫EB0133、发动机号为BA05880、车架号为LVSHBFDC5BF206003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转让给雷燕军。二、转让价款为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三、该车自2014年7月4日15时30分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王书平负责。四、该车自2014年7月4日15时30分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雷燕军负责。五、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车辆产权属于雷燕军。六、转让时随车交付的证件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购置纳税凭证等各类证件”。合同签订后,被告王书平给原告雷燕军出具手续,内容为:“今收到雷燕军买车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收款人王书平2014.7.4”。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雷燕军提交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一份、被告王书平收款手续1份、以及原告雷燕军当庭陈述所证实,综合全案情况,所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雷燕军与被告王书平之间的二手车转让合同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雷燕军已按照合同协议将该车款交于被告王书平,被告王书平应协助原告雷燕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雷燕军请求被告王书平协助原告办理豫EBO133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过户手续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原告雷燕军与被告王书平之间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王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雷燕军办理豫EBO133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