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41号 罪犯段俊华,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段俊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段俊华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3月13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俊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王兵须通过郭某得知被害人李某因办理贷款需要银行承兑汇票,遂告知郭某被告人段俊华手中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1月16日下午,在明知承兑汇票是假承兑汇票的情况下,由段俊华冒充做建材生意的老板,与王兵须一起在凯旋门酒店大厅与李某、朱某一方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骗取朱某人民币10万元。该犯系主犯,有立功情节。 另查明,罪犯段俊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段俊华2013年5月25日、2014年3月25日被记功二次,2014年9月25日被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段俊华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段俊华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罪犯段俊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俊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