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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彤国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39号 罪犯李彤国,男,1991年3月1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彤国有期徒刑三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39号
罪犯李彤国,男,1991年3月1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彤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220.05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李彤国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濮中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8月29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彤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凌晨,李彤国在濮阳市益民路佳园网吧使用其女友杜某某的QQ号与付某聊天。付某劝“杜某某”回家,并到佳园网吧西边一条街道与“杜某某”见面。李彤国从网吧出来,持刀朝付某右胳膊砍了一刀,砍成重伤。后李彤国拦截出租车让付某到医院治疗。
另查明,罪犯李彤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李彤国2014年8月25日被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李彤国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李彤国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彤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彤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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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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