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白孩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50号 罪犯张白孩,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白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50号
罪犯张白孩,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白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白孩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2012年3月28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白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白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2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白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李海昌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春季一天至2010年4月8日间,张白孩先后5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淇县西岗镇、浚县新镇镇盗窃三轮摩托车3辆、摩托车2辆、电动自行车2辆,价值共计15416元。2.2010年3月的一天,张白孩知道是赃车,仍介绍张某以500元的价格收买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827元。3.2010年6月12日,张白孩伙同他人窜至浚县白寺乡张某家中,盗窃一辆双狮牌摩托车和一辆比德文电动车,价值共计3840元。该犯曾因盗窃罪于1994年1月13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另查明,罪犯张白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张白孩2013年5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10月25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25日被连续表扬三次,2014年1月25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张白孩本人、讯问罪犯张白孩同监犯、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张白孩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罪犯张白孩自2012年4月12日因余漏罪加刑数罪并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白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见甫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