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55号 罪犯宋天生,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宋天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天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天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李海昌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14日,宋天生把安阳市龙泉镇创诚月季基地虚构成河南省安阳市龙泉镇创诚花卉基地联合总社,以该基地需要化肥为由,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协议,并私刻公章盖在协议上,骗取郑某某化肥20吨,先行支付货款5000元,后抵押给别人借款1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该化肥价值36000元。2.2012年2月28日,宋天生虚构自己承包了安阳市人民医院绿化工程以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0元。同年3月17日,宋天生再次虚构正在办理银行贷款需要送礼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5000元。宋天生曾因诈骗罪于1996年6月12日被原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6月1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系累犯。 另查明,罪犯宋天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宋天生2014年3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4年8月25日被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宋天生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宋天生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宋天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天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