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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38号 罪犯孙雪良,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孙雪良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38号
罪犯孙雪良,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孙雪良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5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雪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8日晚10时许,孙雪良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害人程某某、吴某某夫妇的出租车声称去九甲户村。当车行至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裴王合村附近时,孙雪良伙同他人抢劫程某某、吴某某夫妇,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160元,并将程某某打成轻伤、吴某某打成轻微伤。该犯系自首。
另查明,罪犯孙雪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孙雪良2013年11月25日被记功1次,2014年3月25日、2014年9月25日累计被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孙雪良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孙雪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孙雪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雪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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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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