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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修义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47号 罪犯韩修义,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韩修义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47号
罪犯韩修义,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韩修义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4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修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韩修义在担任范县龙王庄镇韩麻口村第一村民组组长期间,从该村村委会领取该组建设铁路土地补偿款55014元,除因公支出14000元外,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剩余41014元据为已有。
另查明,罪犯韩修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韩修义2014年9月25日被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韩修义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韩修义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韩修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修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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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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