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37号 罪犯邢为民,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5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邢为民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0296.47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邢为民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4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为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邢为民与被害人在建筑队干活时认识,平时关系较好。2009年7月份以来,邢为民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耿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恼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2月5日晚7时许,邢为民在滑县留固镇白马墙村至路安村水泥路中段遇见耿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并进行互相撕打。后邢为民用刀将耿某某腹部、胸部捅了三刀,构成重伤。 另查明,罪犯邢为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邢为民2013年1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6月25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9月25日累计被表扬四次,系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邢为民本人、讯问罪犯邢为民同监犯、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邢为民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罪犯邢为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情节、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为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