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28号 罪犯牛晓龙,男,1984年6月4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牛晓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13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晓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王林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牛晓龙伙同他人在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玩。下午13时许,窜至科泉村西地,对在此和李某一起玩耍的赵某进行殴打和威胁,抢劫赵某现金605元和手机一部。牛晓龙在该案侦破中有立功表现。该犯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系累犯。 另查明,罪犯牛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牛晓龙2012年9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2月25日、2013年6月25日、2013年10月25日、2014年2月25日、2014年6月25日被连续表扬五次,系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牛晓龙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牛晓龙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罪犯牛晓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