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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冯杰。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北段。 代表人陈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冯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冯杰。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北段。
代表人陈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冯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迎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