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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清利与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 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主任。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与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
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主任。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与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洪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