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 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张志良,主任。 申请执行人韩清利与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