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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磊等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二终字第37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乙(别名郭某乙),男,39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新密市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二终字第37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乙(别名郭某乙),男,39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丙,男,41岁,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30岁,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同年5月1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32岁,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某、郭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某、郭某丙等人至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唱歌。23时5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因手机丢失,随同KTV老板孙昊鹏前往郭某甲等人所在房间询问,郭某甲、郭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拉进房间殴打。王某某被孙昊鹏带出房间后,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继续追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某甲等人仍大吵大闹,不予配合。30日0时28分许,被害人于某某在KTV大厅吧台换房间,遭到郭某甲挑衅,继而遭到郭某甲、郭某乙、郭某某等人殴打。于某某被随行朋友拉进111房间关上门后,郭某甲、郭某乙又强行推开房门对于某某继续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于某某在劝阻过程中,遭到郭某乙殴打。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某、郭某丙等人在大厅又继续对于某某随行朋友钱某某、钱某甲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郭某甲、郭某某、郭某乙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郭某丙于2014年5月9日向新密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四被告人的供述、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郭某某判决前科、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郭某乙上诉称,其揭发郭山盗窃其价值150000元铝矿石的事实,构成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郭某丙上诉称,其发现诈骗犯罪嫌疑人郭德松在家后即报案,构成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郭某乙的上诉理由,经查,新密市第四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乙家铝矿石被盗系郭山所为,故不能认定郭某乙有立功情节,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郭某丙的上诉理由,经查,新密市第四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调查,民警接到郭某丙反映郭德松在家的报警后出警,但未见到郭德松,郭某丙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法律构成要件,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伙同原审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郭某乙、郭某丙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应红
审判员  张鹏飞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聆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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