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韩同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董六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六会名下有豫EXXXXX号黑色小型汽车一辆和豫E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红色大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董六会名下的别克牌豫EXXXXX号黑色小型汽车一辆。 二、限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扣押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