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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红与刘建东、郝扶生、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 被执行人刘建东。 被执行人郝扶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姬志红申请执行刘建东、郝扶生、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
被执行人刘建东。
被执行人郝扶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姬志红申请执行刘建东、郝扶生、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