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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东与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 被执行人王春生。 被执行人傅鹏飞。 关于王文东申请执行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
被执行人王春生。
被执行人傅鹏飞。
关于王文东申请执行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傅鹏飞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