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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军伟与李丽离婚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军伟,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老城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军伟,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老城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辛军伟因与被上诉人李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0年4月6日双方在潢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上诉人户籍由潢川县黄寺岗镇迁入上诉人所在地西平县宋集乡,随上诉人在其户籍地生活。上诉人在其村民组承包有责任田,以务农为生。农闲时节偶尔随父亲、哥哥外出务工。原审认定上诉人随父亲在潢川县做生意,且在潢川辖区内居住超过一年为经常居住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军伟与被上诉人李丽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08年腊月举办婚礼,2009年11月21日生一女孩辛晴。2010年4月6日双方在潢川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后因发生矛盾,李丽回娘家河南省潢川县黄寺岗镇史寨村居住。上诉人在上诉状称其在西平县宋集乡于桥村委常庄村民组承包有责任田,以务农为生,并提交了其村委证明。被上诉人李丽提交的潢川县城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辛军伟父亲辛书亮在潢川县城长期做塑料袋批发生意,并于1996年8月5日在其村东升组购买地皮建房全家一起居住,至今已有十余年;并提交了辛书亮与潢川县城关镇爱国村东升组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原审卷宗的调查笔录中辛军伟父亲辛书亮称其现在潢川县南城爱国村居住,并在潢川县做生意卖塑料袋已十来年,辛军伟和其一起居住,没有分家。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辛军伟的住所地虽然在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于桥村委常庄,但随其父亲在潢川县做生意,在河南省潢川县爱国村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因此,河南省潢川县为辛军伟的经常居住地,故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