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英,女,汉族,1943年11月17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刘济天,男,系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永英因与被上诉人程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永英及其代理人刘济天,被上诉人程树梅委托代理人张铭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