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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永英与被上诉人程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英,女,汉族,1943年11月17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刘济天,男,系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英,女,汉族,1943年11月17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刘济天,男,系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树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永英因与被上诉人程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永英及其代理人刘济天,被上诉人程树梅委托代理人张铭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