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舒学丽、翟斌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学丽,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季超,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学丽,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季超,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住所地:信阳市五星路与行政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419325613。
法定代表人丁建民。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舒学丽、翟斌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学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季超、上诉人翟斌、被上诉人信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