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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咏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咏,男,1973年8月2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琼,男,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咏,男,1973年8月2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琼,男,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涛,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咏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咏,被上诉人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王德琼、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五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