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咏,男,1973年8月2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琼,男,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涛,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咏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咏,被上诉人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王德琼、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一五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