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33号 原告冯红霞,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小花,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霞与被告郑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霞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