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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翊卿上诉张志鹏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耿国立,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屈会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柱军、冯勇刚,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耿国立,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屈会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柱军、冯勇刚,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俊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翟宝亮,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耿国立、屈会娟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柱军、冯勇刚,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俊峰及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退还上诉人耿某某。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