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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松与代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76号 原告宋保松,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劲锋,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宋保松诉被告代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76号
原告宋保松,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劲锋,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宋保松诉被告代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保松委托代理人曹林亚、被告代劲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代劲锋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代劲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宋保松清偿借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175元,由被告代劲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