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百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335-1号 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毓卿,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百顺,男,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留喜、刘伟,河南千业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335-1号
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毓卿,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百顺,男,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留喜、刘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百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8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郑州菲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