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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涛诉余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250-2号 原告郭俊涛,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小伟,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郭俊涛诉被告余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250-2号
原告郭俊涛,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小伟,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郭俊涛诉被告余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俊涛的委托代理人曹阳和被告余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俊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5日被告余小伟因有事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郭俊涛多次催要,被告余小伟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还。为此,现起诉要求被告余小伟偿还借款8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余小伟答辩意见是:欠款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俊涛与被告余小伟系通告他人而认识。2013年2月5日被告余小伟因有事向原告郭俊涛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郭俊涛现金捌仟元整。(8000元)借款人余小伟2013.2.5号”。此款原告郭俊涛借出后经原告郭俊涛多次向被告余小伟追要,被告余小伟拖欠至今未归还原告郭俊涛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俊涛身份证明、借条一份、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被告余小伟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郭俊涛起诉要求被告余小伟偿还借款8000元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余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俊涛借款8000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小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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